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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 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二、 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有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
3、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4、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6、 出口商品销售发票;
7、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其它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提供);
8、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进口料件以作价加工方式时提供);
9、 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10、 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请明细表;
11、 出口货物退(免)汇总申报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
1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管理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后,在纳税申报
期内先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税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每月1至15日)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电脑申报软盘及下列申报资料: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三)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五)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6、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进口料件海关报关单和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四、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注:如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均应以法律法规的原文为准。
(本文摘自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编制的《茂名市国税纳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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