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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进行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
一、 开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 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 办理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资料
1、 税务登记表;
2、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3、 代扣代缴登记表。
(三) 办理税务登记的办公地址及电话
地址:市迎宾二路143号大院一楼办税服务厅
电话:2278049
二、 变更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1、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二) 办理变更需填写的资料:
1、 税务登记变更表。
三、停、复业登记
(一) 停业登记
1、 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及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商业户,在营业执照核算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原因,起止时间、纳税和发票领用存情况。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停业的批准文件。
2、 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办理停业登记,在核定的纳税期间内无营业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实行办理零申报。
3、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办理有关复业手续。
(二) 复业登记
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单证领取表》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业复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在恢复营业的次日起,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之前或宣告终止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1、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法院判决书或其它有关资料;
2、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 在地税所领购的全部发票领购簿。
(二)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五、 临时外出经营的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六、税务登记验证,换证规定
(一)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具体时间为另行通知。
(二) 办理验证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
3、居民身份证。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补发税务登记证的规定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注:如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均应以法律法规的原文为准。
(本文摘自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编制的《茂名市国税纳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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