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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知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上;
  2、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
  3、 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一年期满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经批准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
  4、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经批准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
  5、 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6、 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
  7、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8、 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9、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 申请
  1、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向我分局征收大厅购买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申请审核表》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连同如下资料送交受理岗: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2) 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和护照);
  (3) 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和租赁合同);
  (4) 银行帐号证明;
  (5)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或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认定表》),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 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 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 财务人员会计证;
  (9) 银行基本帐户证明;
  (10)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须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须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审核表》,连同如下资料送交受理岗: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 《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4) 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和租赁合同);
  (5) 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结构的证明材料;
  (6) 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 《税收情况一览表》;
  (8)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3、 申请直接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须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申请审核表》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连同如下资料送交受理岗: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2) 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和护照);
  (3) 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和租赁合同);
  (4) 银行帐号证明;
  (5)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或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认定表》),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 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 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 财务人员会计证;
  (9) 银行基本帐户证明;
  (10) 会计报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11)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三) 暂认定转正式认定的其他规定
  1、 暂认定企业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销售额在标准以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同时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市国税局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
  (2) 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3) 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的;
  (4) 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常理由的;
  (5) 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6) 暂认定期满10日内未提出正式认定申请的。
  2、 暂认定企业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销售额在细则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低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
  (2)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手续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
  (一) 申请
  上年度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年审公告期限要求,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如下资料送交受理岗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发票领购薄》;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不申请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A"、"B"、"C"三个类别
  (一) 定级
  A类: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同一租赁场经营所至少2年),并取得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在1年以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有专职的办税人员;
  3、 能按国家颁布或许可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薄,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增值税应缴税金;
  4、 纳税信誉良好,按期纳税申报率为100%,并及时足额纳税,如遇特殊困难,能按规定办理延期入库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清缴税款;
  5、 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未发生发票违章行为;
  6、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生成抄报税盘和申报表资料及有关附列资料申报,并没有发生违章行为;
  7、 未发现虚开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
  C类:
  1、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零售企业除外)。
  2、租用写字楼、宾馆、居民住宅等场地,且经营不满二年的商贸企业(零售企业除外)。
  3、 会计核算达不到税务机关规定要求的的商贸企业
  4、注册资金、从业人员与经营规模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
  5、发生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企业。
  6、在一个纳税期内发生偷骗税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行为,且偷骗税额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0%以上或50万元以上的企业。
  7、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纳入C类管理的其他企业,对既不符合A类,也不符合C类的企业,定为B类。
  (二) 分类管理(略)
  (三) 升降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应结合其资格年审同步进行,原则上一年一定。升级须逐类升级,降级实行动态管理。

注:如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均应以法律法规的原文为准。

(本文摘自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编制的《茂名市国税纳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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